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凡在本校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和超市、食品商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和超市、食品商店等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第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八条 食品经营单位所售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和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九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院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和加工
第十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必须到持有有效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同时做到:
(一)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点采购的应当签订定点供货合同。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二)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食品及原料的贮存应做到专人管理,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
(一)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二)食品及其原料贮存要做到分类、分库、分架和离地存放;冷库存放生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熟制品分开存放,防止食品间交叉污染。
(三)注意库房通风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保质期限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十三条 食品成品应建立留样制度。留样由专人负责,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做好留样记录和样品标记(包括品名和留样时间)。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及原料存放的卫生与安全。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十六条在食品加工、供应过程中或用餐者在用餐时发现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或有变质可疑时,餐饮服务场所或食品经营单位在确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或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及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处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餐饮具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条 餐饮具应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保洁柜内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六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成立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规划和部署,院长任主任,主管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分管该工作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人和后勤服务中心饮食服务部经理、综合服务部经理、质检科科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质检科、饮食服务部、综合服务部商务管理员各指定1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院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议召开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落实工作计划,协调校内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宜;
(三)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校内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整改情况;
(四)及时处理师生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对其经营管理的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每个岗位、工序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饮食服务部应为师生餐饮服务场所的直接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后勤服务中心履行对各饮食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的管理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三)综合服务部代表后勤服务中心履行其校内超市及食品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职责,负责服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和自查自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存在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四)对于学院以合同管理为主的在校园内从事校内超市、食品商店等商业店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查、订立合同和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日常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团委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学生饮食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学院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疾病防疫、卫生督导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督导工作。
第三十条保卫处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单位消防日常检查,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食品摊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以及在上述情况发生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及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等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与食品经营方签订的合同中需规定食品经营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学院的责任追究权。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方进入学院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以接受学院以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为前提,一旦出现问题学院有权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以上关于行政责任以及合同责任的规定,并不排除在情节严重时,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形报送相关行政及司法机关以追究其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