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制度办法 > 正文 制度办法
    育苑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来源:来源:pyzywy   日期:2010-05-04 16:43: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濮阳育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固定资产运作行为,推动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服务中心)使用及投资的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不低于2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用)具器具、办公机具、家具(包括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根据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服务中心)成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受学院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财务科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财务科相关人员及各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成员,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服务中心)委托财务科核算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科为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财务审核及账务处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和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登记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按时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总额。

    七、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汇总上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定及年审工作。

    九、会同公司(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制订固定资产年度购置预算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为资产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和公司(服务中心)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并定期核对资产帐、卡、物;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汇总上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书的签定及年审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无论是公司(服务中心)购置还是学院购建,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条固定资产分类

    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固定资产按以下类别划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工(用)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四条各部门需要购置新固定资产或更新原有固定资产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公司(服务中心)审核批准,经同意后方可按审批要求购置。所购置的资产报院后勤管理处登记。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采购、招标、合同管理制度以及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构建完成后,质检科会同有关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第十九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公司(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借出单位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发生转移和管理责任的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

    一、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剂、借出等事项,应填写《公司固定资产转移单》,并经调入、调出部门经理同意后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部门内部调剂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二、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并报备案。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或根据公司(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三、部门经理签署意见。

    四、上报总经理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报失、报废

    一、当固定资产被严重破坏,修理后仍达不到预期使用效果时,应及时予以报废。

    二、报废物资必须经专业人员检查后由使用部门提出拟报废物资的申请。

    三、由公司(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对并签上是否予以报废的意见后,报公司(服务中心)领导审批。

    四、由学院投资购入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报废,公司(服务中心)自购资产须报院后勤管理处备案后予以报废。

    五、对固定资产的丢、损,要由丢损单位负责查明丢损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科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

    二、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九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凭原始凭证,经相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一条 部门间固定资产调剂,需由调出部门经理和有关人员签字同意,报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资产账、卡的变更,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帐、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一、责任事故的认定

    凡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坏和丢失的,均为责任事故。

    二、责任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要坚持“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教育有关人员”的原则,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除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外,必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责任划分

    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资产设备性能,未经批准而擅自动用;

    3、安排不了解设备性能、不具有维修资格的人,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的管理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四、凡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由资产使用部门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核实确认,可免于赔偿。

    1、设备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设备损坏;

    2、设备本身的缺陷、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自然损耗;

    3、由于事故的不可预见性未能避免的损失;

    4、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赔偿金额核定

    1、对于一般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其事故责任人按直接损失部分原价格的10%~50%赔偿。

    2、对于损坏和丢失的零配件,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如果损坏和丢失零配件导致整机报废的,在扣除折旧费后,按剩余原价值的30%~50%赔偿;如果丢失的零配件属于稀有物品、贵金属,按零配件市价(或原价)赔偿。

    3、对于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50%赔偿。设备轻微损坏尚可使用,但性能下降,可酌情赔偿。

    4、对丢失使用期一年以上、民用性强的设备,如照相机、收录机、计算器、万用表、工(用)具和量具等,按原价的50%~80%赔偿。使用期不到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篇:关于印发《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