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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服务集团安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来源:来源:pyzywy   日期:2009-02-24 15:45:33

    (濮职院集〔20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管理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及学院相关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实施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施系统管理。集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为集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主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设立安全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并逐级对上级负责。确定区域或事项安全员,履行所辖区域或事项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重点部位的界定

    第六条下列场所或范围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学生餐厅;

    (二)变电室、配电室、换热站、开水房、洗浴中心等动力运行和能源保障场所;

    (三)学生、教师公寓;

    (四)商业网点;

    (五)物资仓库;

    (六)财务室、微机室、售电室;

    (七)医务室、文印室、车库;

    (八)各类生产和材料加工场所;

    (九)各类施工现场。

    第四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安全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第八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安全应急预案,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四)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安全工作整改意见。

    (七)受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八)落实学院和政府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部门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本部门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实施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三)确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七)在与承包经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防火、防盗、防人身意外伤害、防人为投毒、防煤气泄漏等防范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认真做好相应的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设置值班制度;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工作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及灭火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纠正,配合部门妥善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并将处置的结果存档备案,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各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违规人员立即改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违章进入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易燃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操作不规范或易燃物靠近明火作业现场及员工有吸烟等行为者;

    (五)违规操作和违章进行高空作业的;

    (六)各类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七)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而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八)安全出口被封堵、遮挡或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九)安全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有脱岗行为的,安全巡查人员不到位的;

    (十)施工现场及各类应设安全标志的场所而未规范设置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和对其纠正、落实整改的情况,应做好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十五条 职工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向部门安全员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及时报告,同时提出整改建议。安全员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快速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安全隐患未排除之前,须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送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暂无条件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制定严格的检查(巡查)制度并逐级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随机进行。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部门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部门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防火、防盗、防投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管理是否得当;

    (八)药品、试剂的存放及使用是否规范;

    (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对各食堂及其他食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每两周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部位的安全员,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做好工作记录。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按年度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量化测评。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对各部门的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量化考核、测评按组织落实、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制度落实、岗位培训、持证上岗、问题整改、隐患排除、事故发生、事故处理等十个项目进行;

    第二十五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安全事故,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三名的部门,集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员和一线职工,由各部门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经检查、督促改进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失职、渎职导致被盗、火灾、人身伤害、中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事件,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者;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二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发现事故未及时处理和报告致使损失加大者;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故意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故意制造事端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者,在报司法机关处理的同时依据学院及集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损失者,按照所在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严重的报学院或司法机关处理的程序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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