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后勤社会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服务育人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濮阳育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司的组织形式
濮阳育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经营学院饮食管理咨询、绿化保洁、小型工程施工与维修、打字复印等服务业务。
二、成立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人员组成为:
董 事 长:张孟凯
副董事长:季景玉
董 事:王继相 郭胜利 逯石山 孟凡刚 职工董事一名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 经 理:张孟凯
副总经理:张建民 郑德生
四、成立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共三人,人员组成为:
监事会主席:牛清海
监 事:李章启 职工监事一名
附件:濮阳育苑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二OO八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濮阳市黄河西路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内。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饮食管理咨询服务、公寓服务、水电气(汽)暖供应服务、绿化保洁、日常维修、小型工程施工与维修、打字复印、商业服务与管理、洗浴服务与管理等。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前一次性用现金足额缴纳。
2、决定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5、决定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备案审查公司副总经理人选。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6名由股东委派,其中一名为公司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编制的设置,并报股东备案;
9、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负责报请股东备案事宜;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第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决议后报请股东聘任或解聘。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劳动用工形式和职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委派,另1名从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每届任期3年,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股东委派。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对外借贷、抵押质押和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 3份,股东和公司各1份,报公司登记机关1份。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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